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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8-1619年多特大会所采纳的《多特教会规章》源于荷兰早期的改革宗教会。早在1563年,这些教会就开始举行教会会议,并在随后的八年间发展出了《教会规章》的雏形,且将它付诸实践。在此期间举行的教会会议的大部分决议主要遵循法国和日内瓦改革宗教会的《教会规章》。

教会在此期间所受的逼迫和随后的发展促使众教会领袖渴望建立教会联盟。1568年,就是在教会受逼迫的最黑暗的日子里,荷兰改革宗教会的领袖在威塞尔(Wesel)会晤,就教会极需建立联盟一事进行商讨。1571年,荷兰改革宗教会第一届总会在当时许多受逼迫的改革宗信徒避难的地方——伊顿(Emden)召开。

伊顿会议上所采纳的教会规章后来在多特大会(1575年和1578年)、米德尔堡大会(1581年)和海牙大会(1586年)上经多次修改,最终在1618-1619年的多特大会上被采纳。那次多特大会所采纳的教会规章一直被改革宗教会所使用,但到了1816年,威廉一世将它放在一边,转而采用了一套新的法规来管理教会生活。这件事是导致荷兰教会内部起纷争,最终导致1834年教会大分裂的原因之一。1892年,当在 1834年教会分裂中退出的教会与第二次改教运动发展出来的教会结成联盟的时候,《多特教会规章》重新被认可为荷兰改革宗教会的教会管理规章。

后来,加拿大改革宗教会对《多特教会规章》进行了修订,这些修订反映出了环境方面的变化,也作了一些小的完善。但从本质上说,修订过的《教会规章》还是遵循了《多特教会规章》的原则和大纲。